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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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登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罪,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登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張登順犯附表所示公共危險2罪,經本院先後以99年度交簡字第1002號、2446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