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49號
原   告  郭芳吟
       李麗招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文鳳
一、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美惠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60,000
     元,應繳裁判費31,2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30,294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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