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9號
原   告  李忠生
訴訟代理人  賴俊睿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譯箴謝明周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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