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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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56號原告唐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柒拾捌萬捌仟伍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游子毅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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