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88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之2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叁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犯傷害致死案件,經訊問後,本院認為被告犯有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死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傷害致死罪,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12月4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應自98年3月
4日起延長羈押2月,除於98年2月25日訊問時,當庭對被告宣示如主文所示之裁定意旨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蔡建興法官廖慧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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