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9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達國際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捌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肆拾貳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肆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游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