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36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捌仟捌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