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劉為丕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