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028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陳詠霖 (原名:陳
泰源)發支付命令,惟陳詠霖(原名: 陳泰源 )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286元,應繳裁判費2,65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