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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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景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輔佐人 楊秀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年籍欄記載「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年籍欄記載「民國00年0月00日生」顯有誤植,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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