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火鏡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具保人潘世貴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世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吳火鏡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50,000元,由具保人潘世貴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及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至37頁)。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本院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庭,具保人亦未到庭,此有送達證書、被告、具保人之戶籍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本院核發之拘票、員警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佐,足見被告確有逃匿之事實,爰依前揭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尚安雅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千羽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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