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247號

原告梅祐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管炳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並提出下列事項:

起訴狀訴之聲明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與卷內維修估價單之金額不符,此部分原告應具狀陳報向被告具體請求之金額為何?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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