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林采莉
李春美 吳婉榛 被告 吳素蘭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18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該案偽造文書等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李秋瑩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