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6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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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62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丁○○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9年9月21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