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邵黃勤 被告 黃秋理 上列被告因99年度簡上字第17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梁淑美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