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五六五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柒拾貳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五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叁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乃文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