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四年度六交簡字第一四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黃玉清
                      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林秋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張瑛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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