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小字第2號原告甲○○
號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間請求給付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95年5月15日前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周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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