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38號原告 陳苡亘 法定代理人 陳坤智 兼法定代理人 謝舒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8,761,8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7,823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00元,尚欠新台幣84,8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