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54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文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處有期徒刑參月」,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處有期徒刑參月」,惟在「犯罪事實及理由欄」第三段已載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在第五段引用第41條第1項前段之旨,是前開主文欄內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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