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26號原告 謝曜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路○○○○號房屋所有權人究為何人?並提出該房屋第一類建物謄本個人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及最近房屋稅籍資料。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