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71號原告 房德境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逢鋼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資料不齊,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一)提出 林炎山 、 林德英 、 張李阿水 、 林金旺 、 陸興旺 、黃天基之繼承系統表暨其等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更正以其繼承人為被告。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