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547號
上 訴 人 人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9年度桃小字第547號與被上訴人震旦行股份
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6月18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
8,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