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重更(一)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
陳凱平 陳昆明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馬潤明 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陳凱平
陳佳瑤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丙○○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本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同年八月二十八日、同年十月二十八日各延長羈押一次。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王炳梁法官黃瑞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秦仲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