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五九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執行羈押,及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