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68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吉被告黃秀蓮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陳茂亭法官黃紀錄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戴仲敏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68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吉被告黃秀蓮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陳茂亭法官黃紀錄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