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378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378號
原   告 甲00000000.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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