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89號原告旭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原生 被告全鷹保全股份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明珠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10,000元,應繳裁判費9,9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