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展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展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展弘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按:附表編號4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9年10月29日上午10時20分許為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