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家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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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家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上字第60號上訴人 洪東榮 被上訴人 吳美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法官魏式璧」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楊淑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楊淑珍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