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51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樹仁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所涉上開毀損犯行,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而於107年5月12日具狀撤回對被告毀損告訴等情,有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見竹簡卷第12頁正背面、14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緝字第693號被告陳樹仁男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新竹市○區○○街○○號(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住新竹市○區○○路233之9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樹仁(一)於民國106年1月11日下午2時1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新竹市○○路○段與集和街口時,因見前停放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遭移置,該處空位停放 呂秀霞 所有而由其女 謝怡婷 管領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持鑰匙刮損系爭車輛左車尾鈑金,致減損車體烤漆保護及美觀效用,足生損害於呂秀霞及謝怡婷。(二)於106年1月12日下午5時43分許,在新竹市○○路與集福街口溜狗時,見系爭車輛停放路旁無人看管,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持鑰匙刮損系爭車輛副駕駛車門鈑金,致減損車體烤漆保護及美觀效用,足生損害於呂秀霞及謝怡婷。適謝怡婷行經該處,目睹上情,即以手機拍下車損照片後報警處理。
二、案經呂秀霞及謝怡婷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陳樹仁於偵訊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謝怡婷於警詢及偵訊中之指述。
(三)員警偵查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南新竹廠估價單2份、車損照片4張、監視器翻拍照片6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另被告2次毀損舉止,應係基於單一犯意,在密接時空侵害同一法益之接續行為,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檢察官翁貫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