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14號原告 林錦速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複代理人 葉憲森 律師
蔡逸軒 律師 王聖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政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下同)1,393,695元,此部分固毋須繳納裁判費。惟查:原告於民國108年1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1,829,531元,有該日民事擴張聲明暨準備書狀可憑,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重新核定為1,829,5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扣除原告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毋庸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尚欠4,2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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