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14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四九五號
聲請人德樂泰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怡芬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B書記官陳淑娥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三、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四九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大霸精機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伍佰 貳拾元│DB一0一六三三││││限公司│行│││七││├─┼─────────┼─────────┼───────────┼────────┼────────┼──┤│2│榮光機械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貳萬零肆佰柒拾伍│AA00八一六二││││司 鄭慶堂 │行││元│0││├─┼─────────┼─────────┼───────────┼────────┼────────┼──┤│3│海燕工業股份有限公│交通銀行豐原分行│九十三年六月六日│柒仟陸佰元│FA0五四五五七││││司呂燕翼││││五││├─┼─────────┼─────────┼───────────┼────────┼────────┼──┤│4│台灣麗偉電腦機械股│交通銀行台中分行│九十三年十月五日│玖仟玖佰玖拾叁元│TC九三00八五││││份有限公司││││五││├─┼─────────┼─────────┼───────────┼────────┼────────┼──┤│5│勝傑工業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台│九十三年九月五日│壹萬捌仟捌佰壹拾│EC000二二0││││司 鄭邦智 │中分行││壹元│九││├─┼─────────┼─────────┼───────────┼────────┼────────┼──┤│6│錡機械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豐│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玖仟元│FY七八六四一五││││司王│原分行│││0││├─┼─────────┼─────────┼───────────┼────────┼────────┼──┤│7│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台中工業區│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叁萬伍仟陸佰捌拾│AN六七一三四七││││司卓永財│分行││陸元│七││├─┼─────────┼─────────┼───────────┼────────┼────────┼──┤│8│全揚油化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西台中│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壹仟叁佰玖拾壹元│AA0二六0三九│││││分行│││一││├─┼─────────┼─────────┼───────────┼────────┼────────┼──┤│9│永成木型製造廠│台灣土地銀行豐農分│九十三年五月七日│貳萬壹仟伍佰元│ER00六七八三│││││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