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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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兵役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五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兵役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五三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五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判決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前即九十三年二月十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二二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判決確定。該受刑人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孫于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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