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執字第24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字第24802號債權人 廖政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展元 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如附表之不動產,因債權人未提出含共有人全部之土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共有人名冊及共有人戶籍謄本,致不動產拍賣程序因無從通知共有人而不能進行,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提出,該通知已於110年3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本院再於110年8月3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為之,該通知於110年8月9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是故,本件因債權人未為一定必要之行為,致不動產執行程序不能進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巫明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附表:
110年司執字024802號財產所有人:蕭展元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沙鹿區鹿峰東13201563.7236分之1備考2臺中市沙鹿區鹿峰東132737.6336分之1備考3臺中市沙鹿區鹿峰東1322324.236分之1備考4臺中市沙鹿區鹿峰東1442572.258分之1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