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監簡字第33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33號

上訴人 林義郎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撤銷假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4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36條準用同法114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本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倘上訴人欲由監所保管之保管金支付,應逕向監所申請,勿誤向本院聲請,以免延誤期間,影響權益)。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法官林學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葉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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