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33號
上訴人 林義郎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撤銷假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4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36條準用同法114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本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倘上訴人欲由監所保管之保管金支付,應逕向監所申請,勿誤向本院聲請,以免延誤期間,影響權益)。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法官林學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葉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