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96號聲請人 謝炳松 (即 謝芹安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周儀婷附表:112年度除字第9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65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108003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141004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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