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約有防衛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約
上列聲請人與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
請人聲請本院106年度湖小第860號承審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
偏頗之虞者,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
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
。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
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有聲請迴避之原因。。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106
年度湖小字第860號106年9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已向承
審法官林銘宏當庭自認不當收取資費,迄今尚未返還,相對
人既已就取得不當得利認諾,法院應不待調查,逕為相對人
敗訴判決,聲請人亦當庭聲請林銘宏法官直接辯論終結,並
定期判決。詎林銘宏法官卻執意另定庭期(即106年11月3
日上午10時),顯是為了要幫助相對人於該期日後,另外再
行做帳以作成相對人主動返還聲請人之帳載紀錄,足認承審
法官執行職務,故意違背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53號民
事裁判意旨,及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
之行為,明確已有偏頗之虞。爰依民事訟訴法第33條第1項
第2款規定,聲請承審法官迴避云云。
三、查本件聲請人未敘明原承審法官就本件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
害關係,或與相對人有何密切交誼,客觀上足疑其將為不公
平之審判,已有未合。又相對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僅陳稱「
原告主張之新臺幣2,400元及每個月150元資費部分,我們
(即被告)公司已經處理,如調解程序所述」等語,並未同
意聲請人之請求,承審法官決定關閉該期日辯論程序,而當
庭告知下次辯論期日,應屬承審法官指揮訴訟程序之職權行
使,並無違法。聲請人僅以相對人陳述對己不利之事實,即
稱承審法官係為幫助相對人另行做帳、不願依照事實證據判
決,執行職務故意違背最高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及法官倫理規
範第3條,有偏頗之虞云云,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官古振暉
法官施月燿
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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