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簡字第9號
原 告 王建萍
胡金山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慧玲
原告與被告昱鋒鋼鐵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肆仟
叁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