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小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六小字第23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煒傑吳棋笙
被   告  劉崑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7年1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陸元,及其中新台幣玖仟肆佰貳拾
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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