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113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朱庭韻
被   告  汪志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係設籍於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後棟之
基隆市安樂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
1份附卷可稽。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仍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蔡牧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林哲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