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6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67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陳忠典
被   告  沈玉英沈麗英 即連沈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原告聲請意旨以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30日所為判
決主文尚有「自100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92%之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漏列,請求補充判決將上揭違約金
列於主文等語。惟查,本件於101年11月9日行言詞辯論程序
時,原告已更正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44,937
元,及其中新台幣219,044元自民國100年12月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2計算之利息。」(即如本院前揭判
決主文第1項所示),有該言詞辯論筆錄可按,是本院前揭
判決並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漏未判決之情事,原告請求補充判
決,與首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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