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8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839號
原   告  李欽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和誠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5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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