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35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3544號
原   告  楊金木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 吳宜芬 發支付命令,惟
吳宜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
0萬8,000元,應繳裁判費22萬6,8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萬6,3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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