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4年度虎簡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虎簡字第134號
原   告  李富枝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
被   告  蔡松坤
       蔡松香
       蔡志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訴訟程
序,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六法
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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