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20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03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施世宏
被   告 悅嘉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傳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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