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六五、一OO八、一二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被訴竊盜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公訴人公訴被告甲○○之竊盜犯罪事實(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業經公訴人於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另案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五九七號),並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辯論終結,定於同年月二十七日宣示判決在案,有收文章、起訴書及判決書各一份在卷可憑。
三、公訴人對同一案件,再行於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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