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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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七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本院依法通知被告甲○○到庭應訊,經合法傳喚、拘提仍未到案執行,有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當庭面告指定期日之調查筆錄、拘票等件附卷可稽,又經本院命具保人乙○○攜同被告到庭,仍未到庭,經記明筆錄在卷,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