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三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唐琪瑤 律師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一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雷雅雯法官王鳳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末參以被告 周敏 嫺自始無法交待 周浩然 之生父為何人,且一再表示不願配合偕同周浩然與被告乙○○為親子鑑定,雖其表示係因不願傷害小孩子,惟目前鑑定,非以抽取受鑑定人之血液為必要,僅採取受鑑定毛髮亦可,而被告周敏為周浩然之母,其自可於周浩然不知情之情形下,採集其毛髮,送請鑑定,對周浩然亦不致造成成傷害,且倘周浩然確非被告 周敏嫺 與被告乙○○所生,則以此鑑定方法,必可始真相還原,對被告二人及周浩然而言,亦不見有何不利之情事,而被告周敏嫺捨此方式不為,令人殊雖想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