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三六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參肆公克(包裝重零點參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十七時許,在新竹市○○路○段○○○號,查獲海洛因淨重零點三四公克(按:被告施用毒品行為,經執行戒治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三八號為不起訴處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至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陳列,係依法查禁之物,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重零點七公克(八十九年度白保管字第九五號,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三九號卷第三十四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係海洛因,淨重零點三四公克,包裝重零點三八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八九)陸(一)第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附卷足憑(見同上偵卷第五十五頁),是扣案之海洛因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紋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